|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琼府[2007]4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我市环境状况,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向省和国家上报我市普查资料。具体目标如下:
(一)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我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四)提高我市环境监督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 年12 月31 日。
时期资料:2007 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海口市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 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重点污染源范围是: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11 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等16 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
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肥料:包括化肥、有机肥两大类。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土杂肥、厩肥、沼肥等。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药: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主要调查: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膜:本次普查主要针对地膜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膜
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
秸秆:调查内容包括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利用量、燃烧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3)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畜禽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畜禽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况。
(4)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渔药的生产厂家、品牌、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期、养殖排水情况。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医院基本情况,能源消耗、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污染治理、医疗废物的处置等情况;医用辐射设备使用情况。
(3)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4)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1)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包括污水处理工艺、运行情况、污染物的处理量等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泥的产生和处置利用情况等。
(2)垃圾处理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基本情况,包括处理处置工艺、运行情况、处理量等情况,以及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渗滤液、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机动车排气调查根据汽车保有量、在用车分类数量、燃料消耗量,结合现场抽样调查与排污系数测算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 年8 月—2007 年12 月)
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开发相应的软件和数据库;开展普查培训。
(1)成立机构(2007 年8—2007 年10 月)
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2007 年10 月—2007 年11 月)
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
政府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3)技术准备(2007 年8—2007 年12 月)
2007 年10 月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2007年11 月前制定各类普查对象的普查实施细则;
2007 年8~12 月按照国家、省普查机构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纪录;
(4)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2007 年9 月—11 月)
各级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保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环保协管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人员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网络和分片包干责任制;
(5)培训及考察(2007 年9—12 月)
培训工作由市普查机构负责,各级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组织普查骨干考察国家普查试点单位,掌握污染源普查的重点和难点。
(6)宣传动员(2007 年8—12 月)
制定印发“海口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建立定期简报制度,及时向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关普查单位通报普查进展情况。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2008 年1 月—2008 年12 月)
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级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 年7 月底前,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上报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1)2008 年1 月至4 月,普查员和普查指导采取分组、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区包干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和普查对象实施现场调查,4 月完成入户调查。
(2)2008 年1 月至5 月,普查机构审核、填报普查表和进行数据录入。
(3)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普查机构对普查质量进行检查、审核、监控和验收,对抽查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普查。
(4)2008 年6 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和汇总,报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5)配合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
行抽查,基本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3、总结发布阶段(2009 年1 月—2009 年7 月)
建立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1)普查机构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汇总,建立和完善污染源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发布普查结果,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2)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召开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大会。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海口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海口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组 长:张 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吴川祝(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陆云飞(市政府副秘书长)
冼心福(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美文(市财政局局长)
盖文启(市发改局局长)
林明勇(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杜海鹰(市建设局局长)
郑国建(市水务局局长)
王周兴(市环卫局局长)
陈小鹰(市工业和招商局局长)
郑 峰(市统计局局长)
何运杰(海口工商局局长)
宋力刚(市文体局代局长)
吕传柱(市卫生局局长)
甘运明(市农业局局长)
郑道英(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徐 伟(市国资委主任)
曹献坤(秀英区区长)
宁虹雯(龙华区区长)
韩云秋(琼山区区长)
李 杰(美兰区区长)
蔡 军(市公安交巡警支队支队长)
文茂瑞(海口警备区后勤部部长)
(二)领导小组下设海口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主 任:林明勇
副主任:陈 超
海口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下设综合协调组、监测与技术组、现场调查组(工业污染源普查组、生活污染源普查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组)、农业污染源普查组、数据信息处理组和宣传与保障组等六个组。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实施、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保障等工作。办公室各组人员主要由市环保局和相关部门处室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海口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根据国家、省总体技术方案,组织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相关的实施细则及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负责污染源普查经费落实、使用以及普查后勤保障工作。
4、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各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质量控制和验收。
5、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相关软件的运用和数据库的建设,组织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普查完成后编制《海口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汇编》。
6、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污染源普查报告,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
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海口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海口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各阶段的工作方案,落实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及支持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市统计局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利用统计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工业与招商局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交警支队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环卫局和市水务局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海口工商管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市卫生局配合做好医院污染物的普查;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警备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海口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六)宣传动员
海口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市级财政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市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订总体方案、编制各项普查及实施方案;
培训区普查骨干、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数据录入人员;开展宣传;全市重点污染源普查;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和数据库建设;
污染源监测;普查检查验收、考核、总结、表彰;普查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成果的开发应用。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