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镇设置国土环境资源管理所,为所辖区国土环境资源分局的分支机构,使用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主要职责
按划分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巡查、举报受理、现场制止和查处工作;按划分的职责调处辖区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负责对宅基地申报、申请审核工作;对农村宅基地实行“三到场”管理;对辖区内企业污染源的排污申报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限制治理项目、“三同时”项目进行现场监察;协助污染源的调查工作;调处所在土地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开展环境统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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